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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小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蕭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現仍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9,39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受讓上開債權,為此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新社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