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小字第5號
被 告 張明祥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益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