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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小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李崇維  
            莊涵予  
被      告  陳虹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4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被告之起訴,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