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崇維
莊涵予
被 告 陳虹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4日上午10時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