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
李○○
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被告李○○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滿18歲為
成年,
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被告李○○為民國00年0月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於本件
訴訟繫屬時之114年9月10日,為未
成年人,然現已
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原告及李○○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李○○本人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