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小字第 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邱至弘  
被      告  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