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儀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