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簡字第141號
被 告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反訴
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於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參,
惟反訴原告
迄今仍未見補繳反訴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應認其反訴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