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簡字第366號
原 告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信凱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
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
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5日宣判,
惟因該日
適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