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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簡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366號
原      告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文  
被      告  黃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5日宣判,因該日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