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簡字第379號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原 告 李水堂
江調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
乃被上訴人即原告各自主張其等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高雄市路○區○○路00號、32號房屋(下合稱
系爭房屋),因上訴人即
被告惡意架設鐵板擋住出入口,遂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拆除該等鐵板,是本件第一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權益之完整維護所得受之利益,亦即,應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00元。又本院審理後,係命上訴人即被告將前開鐵板全數拆除,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而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為146,900元,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