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璽睿
被 告 董欣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6日9時30分
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