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2號
上 一 人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雅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6,390元+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95元=16,7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