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朱子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6,010元(即以本金37,500元,計息
期間112年9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4日,年息10%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3,510元(計算式:37,500+6,010=43,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