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黃子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使用之遊戲帳號(帳號名稱:sitting),如無法恢復,則應賠償原告之損失,但前經本院函請原告敘明
上開遊戲帳號之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
佐證後,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爰暫以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50,005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