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黃子瑋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前經本院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遊戲帳號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
佐證,原告
迄未補正,
爰暫以原告
起訴狀訴訟請求
所載價值即新臺幣(下同)30,005元核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起訴狀
繕本1份,並提出向客服
申訴之對話紀錄、帳號價值佐證等。
逾期不補正,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逕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