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政凱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43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5,901元+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6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6,942元+
違約金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