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阮玟靜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32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05,876元+其中113,161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44,056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