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李魏月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56,283元(原告請求之人民幣78,000元依114年7月21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匯率4.163元計算,為324,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