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宏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起訴狀繕本(含附件證據資料),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