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羿嫙(原名陳巧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4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3,588元+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5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