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何維新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