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7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正豐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雖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6元,惟請求之事實理由係記載36,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