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魏榮斌、陳貴吟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94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1,392元+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902元+
違約金1,800=47,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雖主張魏雅娟之
繼承人為魏榮斌、陳貴吟,但前述2人已對魏雅娟之繼承權為
拋棄繼承,此部分起訴請求之對象是否正確,亦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