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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5 年度岡司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炎坤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權受讓人之地位,然債權人民法第297條規定申調債務人戶籍謄本後,知悉債務人陳啟宗已於98年5月14日死亡,經聲請人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有無繼承相關事宜後知悉陳啟宗有繼承人陳炎坤,…」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權受讓人之地位,然債權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申調債務人等戶籍謄本後,知悉債務人陳啓宗已於98年5月14日死亡,經聲請人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有無繼承相關事宜後知悉陳啓宗有繼承人陳炎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