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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5 年度岡司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保證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吉品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翰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全球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給付保固保證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