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5 年度岡小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孫馥禎  
被      告  黃誼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