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黎垂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退還溢收聲請人即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已檢附裁判費郵政匯票新臺幣(下同)1,500元,
嗣收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岡補字第99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2,930元,聲請人亦如數繳納。是本件有溢繳情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溢繳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
二、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隨狀檢附郵政匯票1,500元,再經本院以115年度岡補字第99號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01,000元,並命聲請人於收受
上開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930元。嗣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日再繳納2,930元
等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查。
堪認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為1,500元,自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