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威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貸款,現仍積欠新臺幣(下同)318,613元及相關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
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4年1月7日即遷入臺南市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並有被告提出之
支付命令異議狀
可考,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