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簡字第28號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169,250元【計算式:
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7,690元,此部分上訴利益為47,690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自114年9月12日起,應
按月再給付上訴人1,013元,以10年計算,此部分上訴利益核為121,560元(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終期未能確定,復無證據可資
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時間,故核為121,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