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簡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義欽
被 告 薛振智
薛聰發
楊薛玉環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9時30分
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5月18日具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