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美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之
當事人欄誤載
法定代理人為鄧政信,請予更正(更正狀請註明案號,避免重複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