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誼珮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9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5,144元+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6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1,853元+
違約金7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