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啟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9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1,196元+其中48,941元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0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