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恒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世雄
上 訴 人 豐明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上 訴 人 凌偉程
即 原 告 凌偉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確認經界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