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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東海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昭三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黃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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