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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行執字第 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蕭妤臻即蕭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訴訟 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係相對人之薪資債權,有民事 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而相對人之 僱用人,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所載固為鴻昇興業有限公司,本院另依職權查 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鴻昇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2 月29日為被告辦理退保,被告另於109 年12月8 日經立 碩企業社加保,應認相對人現係任職於立碩企業社。上開立 碩企業社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 份在 卷可考;又且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泰山區,亦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上開均非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