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蕭妤臻即蕭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訴訟
之強制執行亦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係相對人之薪資債權,有民事
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參。而相對人之
僱用人,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108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所載固為鴻昇興業有限公司,
惟本院另依職權查
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鴻昇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2 月29日為
被告辦理退保,被告另於109 年12月8 日經立
碩企業社加保,應認相對人現係任職於立碩企業社。
上開立
碩企業社
乃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 份在
卷
可考;又且相對人之
住所地為新北市泰山區,亦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上開均非本院轄區,依
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