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梁文貴
被 告 羅正勝
慶譽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
代理人 羅正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
重傷案件,經
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正勝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4440、4839號聲請
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花交簡字第
520 號),經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抄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