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梁文貴 被   告 羅正勝       慶譽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羅正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 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正勝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4440、4839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花交簡字第 520 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