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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聰明(即大華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桑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奕舟 被   告 奇萊亞酒莊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保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奕舟、陳保成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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