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聰明(即大華實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被 告 桑樂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奕舟
被 告 奇萊亞酒莊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保成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奕舟、陳保成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