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妤臻
被 告 盧榮豐
被 告 洪楊秀鈴(新宏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花交簡字第23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