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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璟陽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4568、5175號、101 年度偵字第82、1089、1090、1091、 1121、1122、1123、1124、11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F○○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F○○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補充證據部分如下: 「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八第6 頁及第12頁)、「證人 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 頁、 第104頁、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至第107 頁)、「被告E○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之證述」(見本院卷五第35頁)及「本院 105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25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五第33頁 背面至第34頁背面及第105頁及第106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論罪法條之說明: 核被告F○○關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共同正犯之認定: 被告F○○與共同被告戌○○等人就傷害犯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核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之說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戌○○等人共同毆打 被害人未○○、申○○,致被害人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 折、頭部外傷、上門牙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 膝挫傷之傷勢,被害人申○○則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 傷勢,然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曾持鋁棒、鐵棒攻擊被害 人2 人,故其獨立引致之法益侵害程度即不得與持鋁棒揮擊 被害人申○○頭部之共同被告戌○○等人等量齊觀;又考量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無訛犯後態度尚 佳,特別預防之需求降低;復參以被告F○○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雖就和解金額與被害人2 人間存有重大落差,致未能 順利和解,惟考量其已於本院105 年11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 當庭提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經本院法警當庭 點收無訛,並提出悔過書表達其懺悔之意,此有本院105 年 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悔過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五 第6頁及第14頁),是相較於亦以徒手毆打之方式參與本案犯 行之共同被告午○○僅單純自白犯行,而未進一步提出具體 之和解方案及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之情,可推知其已盡其真摯 之努力企圖邀得被害人2 人之原諒,故本案即非不得基於被 告已有深切悔意為由,自特別預防之立場,對被告之刑量作 有利之認定,再參酌(相對)罪刑均衡原則,對被告量處相較 於共同被告午○○較輕之刑;併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在玉里鎮公所擔任約聘秘書,每月收入約32,000元 ,需扶養配偶及2 位分別為國小一年級及甫出生之未成年子 女,雙親均有獨立之經濟來源,平時需提供祖母每月約3,00 0元至5,000 元之生活津貼購買營養食品,現負擔每月約10, 000 元之汽車貸款,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之生活狀況、無 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因勸架進而拉扯之犯罪動機、目 的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 悔悟與否所犯、刑事政策、再犯風險、代替性惡害等量刑因 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 條及律師 法第32條第2項、第36 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 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 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4568號 第5175號 101年度偵字第82號 第1089號 第1090號 第1091號 第1121號 第1122號 第1123號 第1124號 第1125號 第1224號 第1225號 被 告 天○○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2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B○○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道○路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壬○○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亥○○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午○○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寅○○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巷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順基工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鎮○○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C○○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段00號 居花蓮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天○○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 3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 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 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B ○○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9 年3月28日, 以99年度玉簡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5月 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易字第85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於95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 知悔改,天○○竟於98年間起,企圖自花蓮縣南區即玉里鎮 、富里鄉、卓溪鄉等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中,牟取不法之 利益,與戌○○、B○○、壬○○、午○○、C○○、辛○ ○,基於共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天○○策劃選定上述機關發 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親自或指揮如附表所示之集團成員,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至投標處所進行攔阻投標之強暴 、脅迫方式,迫使投標廠商參與「開小標」,即在各鄉鎮公 所正式開標前,由天○○之圍標集團成員主導,使如附表所 示之有意願參標廠商至特定地點聚集,有意願參標廠商各自 提出回扣金數額(即圓仔湯錢),由提出最高回扣金之廠商得 標,其餘廠商則由天○○圍標集團安排陪標或配合不為投標 ,事後並由集團成員分配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數萬元之利 益予配合廠商。如遇不配合之廠商,則基於恐嚇、傷害之犯 意,對不配合廠商為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傷害犯行。 二、戌○○於100 年9月12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鎮○ ○路00 號同星PUB前,因未○○欲載走其酒醉友人D○○而 發生糾紛,戌○○先向未○○恫稱:你甘知我爸是空仔等語 ,與未○○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戌○○以 電話聯絡午○○前來助陣,戌○○即與亥○○(天○○之子) 、午○○、F○○、E○○及多位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共同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木棍、鋁棒等器械毆打未○○、 申○○,致未○○受有舌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上門牙 齒斷裂、頭皮及頸、肩及上臂多處、膝挫傷之傷害;申○○ 受有腦內出血、前臂挫傷之傷害;戌○○則受有臉部紅腫之 傷害。戌○○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棍棒將申○○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砸毀。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天○○於警詢及本署之供│僅坦承有附表編號13所示,教│ │ │述。 │唆被告C○○等人毆打告訴人│ │ │ │子○○之犯罪事實,其餘犯罪│ │ │ │事實均矢口否認。 │ ├──┼─────────────┼─────────────┤ │2 │被告戌○○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其結證│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1、3、6至12、14、15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3 │被告C○○於警詢及本署訊問│僅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2、4 │ │ │時之供述及結證。 │至12、14、15所示之犯罪時間│ │ │ │,至各該公所之事實,惟矢口│ │ │ │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 │ │ │ │另對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坦承不諱,且其結證足證被│ │ │ │告天○○之教唆傷害犯行,及│ │ │ │被告天○○、戌○○、B○○│ │ │ │、壬○○、午○○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4 │被告B○○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5 │被告壬○○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6 │被告午○○於警詢及本署之供│被告午○○僅坦承犯罪事實二│ │ │述。 │之傷害犯行,矢口否認涉有如│ │ │ │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 ├──┼─────────────┼─────────────┤ │7 │被告亥○○(天○○之子)於警│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詢及本署之供述。 │害犯行。 │ ├──┼─────────────┼─────────────┤ │8 │被告E○○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9 │被告F○○於警詢及本署之供│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述。 │害犯行。 │ ├──┼─────────────┼─────────────┤ │10 │被告未○○於警詢及本署訊問│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二之傷│ │ │時之供述及結證。 │害犯行。惟其結證得證明被告│ │ │ │戌○○、午○○、亥○○、潘│ │ │ │紹凱、F○○等之傷害犯行。│ ├──┼─────────────┼─────────────┤ │11 │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徐春盛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B○○、壬○○、C○○、李│ │ │ │建華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 │之犯行。 │ ├──┼─────────────┼─────────────┤ │12 │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游金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被告天○○、戌○○、│ │ │ │C○○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 │ │ │法之犯行。 │ ├──┼─────────────┼─────────────┤ │13 │證人即另案被告癸○○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癸○○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戌○○、B○○、壬○○、│ │ │ │C○○、辛○○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4 │證人即另案被告巳○○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巳○○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4、6至9│ │ │ │、15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 │ │ │明被告天○○、戌○○、詹帛│ │ │ │霖、壬○○、午○○、辛○○│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15 │證人即同案被告地○○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B○○、C○○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6 │證人即另案被告辰○○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辰○○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 │ │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國│ │ │ │政、戌○○、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7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及│ │ │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10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辛○○、戌○○、│ │ │ │壬○○、B○○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18 │證人即同案被告玄○○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玄○○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3、4、7至9│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辛○○等確│ │ │ │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19 │證人即同案被告宇○○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宇○○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天○○│ │ │ │、C○○、辛○○等確涉有違│ │ │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0 │證人即同案被告A○○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A○○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 │ │ │ │罪事實。 │ ├──┼─────────────┼─────────────┤ │21 │證人即另案被告戊○○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戊○○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5、7至10、│ │ │ │12、14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 │ │ │證明被告天○○、戌○○、詹│ │ │ │帛霖、壬○○、辛○○等確涉│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2 │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己○○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至10、14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 │ │ │告天○○、戌○○、B○○、│ │ │ │壬○○、C○○等確涉有違反│ │ │ │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23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人即被害人丙○○之證述及│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24 │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宙○○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5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證人即同案被告亥○○(非陳 │ │ │國政之子)於本署訊問時之供 │國政之子)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 │述及結證。 │表編號6、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天○○、陳俊│ │ │ │仁、B○○、壬○○、C○○│ │ │ │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 │ │行。 │ ├──┼─────────────┼─────────────┤ │26 │證人杜金德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杜金德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7 │證人林昌志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林昌志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 │ │ │ │實。 │ ├──┼─────────────┼─────────────┤ │28 │證人酉○○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人酉○○之結證得證明如附│ │ │證。 │表編號7、1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並得證明被告戌○○、詹帛│ │ │ │霖等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 │ │犯行。 │ ├──┼─────────────┼─────────────┤ │29 │證人即另案被告G○○於警詢│證人即另案被告G○○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0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之結證│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及結證。│得證明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陳│ │ │ │國政、戌○○、B○○、李浚│ │ │ │溢、C○○、辛○○等確涉有│ │ │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1 │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警詢│矢口否認涉有如附表編號11所│ │ │及本署訊問時之供述。 │示之犯罪事實。 │ ├──┼─────────────┼─────────────┤ │32 │證人曾國龍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曾國龍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 │ │ │實,並得證明被告天○○、詹│ │ │ │帛霖、壬○○等確涉有違反政│ │ │ │府採購法之犯行。 │ ├──┼─────────────┼─────────────┤ │33 │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庚○○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4 │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丁○○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5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人子○○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36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人申○○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證述及於本署訊問時之結證。│明被告戌○○、亥○○、潘紹│ │ │ │凱、F○○如犯罪事實二所示│ │ │ │之犯行。 │ ├──┼─────────────┼─────────────┤ │37 │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D○○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午○○如犯罪│ │ │ │事實二所示之犯行。 │ ├──┼─────────────┼─────────────┤ │38 │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證人甲○○之證述及結證得證│ │ │本署訊問時之結證。 │明被告戌○○如犯罪事實二所│ │ │ │示之犯行。 │ ├──┼─────────────┼─────────────┤ │39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8月24│(1)本案通訊監察過程均合法。│ │ │日100年度聲監字第134號通訊│(2)通訊監察譯文足證被告陳國│ │ │監察書及譯文。 │ 政、B○○、壬○○等確涉│ │ │ │ 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並│ │ │ │ 得證明被告戌○○、亥○○│ │ │ │ 、午○○、E○○、F○○│ │ │ │ 犯罪事實二之傷害犯行。 │ ├──┼─────────────┼─────────────┤ │40 │照片共113張。 │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 │號6、7、11至13所示之犯罪事│ │ │ │實。 │ ├──┼─────────────┼─────────────┤ │41 │員警蒐證譯文資料1份。 │得證明如附表編號7、11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並得證明被告詹│ │ │ │帛霖、壬○○確涉有違反政府│ │ │ │採購法犯行。 │ ├──┼─────────────┼─────────────┤ │42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得證明犯罪事實二及如附表編│ │ │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6份、 │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玉│ │ │ │里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 │ │ ├──┼─────────────┼─────────────┤ │43 │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顯示犯罪事實二之現場狀況。│ │ │說明各1份。 │ │ ├──┼─────────────┼─────────────┤ │44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卓溪鄉公│顯示各標案之投、開標狀況及│ │ │所招標、決標公告、開標、流│涉案廠商,證明各該標案確有│ │ │標紀錄。 │圍標之情。 │ └──┴─────────────┴─────────────┘ 二、核被告天○○、戌○○、B○○、壬○○、午○○、C○○ 、辛○○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4至12、14、15 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第4項之罪嫌,渠等上開 所犯各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 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罪。渠等如附表編號3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之未遂罪嫌;如附表 編號6所為,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C○○如附 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天 ○○如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 1 項之教唆傷害罪嫌;被告戌○○、亥○○(天○○之子)、 午○○、E○○、F○○、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戌○○出言恐嚇之危險 行為,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被告戌○ ○則另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寅○○於如附表編 號11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罪嫌,被告順基 工程有限公司所為,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而應 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被告天○○、戌○○、B○ ○、壬○○、午○○、C○○、辛○○、寅○○、亥○○ ( 天○○之子) 、E○○、F○○,就其等所犯各罪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天○○、戌○○ 、B○○、壬○○、午○○、C○○、辛○○就其等所犯各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天○○、 B○○、辛○○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天○○、B○○、壬○○、C○ ○、辛○○,長期以來以威逼利誘之手段,魚肉鄉里,控制 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招標,獲得龐大利益,嚴重影響政府採 購品質,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至鉅,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 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天○○請予從重量處有期徒刑20年,被 告B○○、壬○○、C○○、辛○○亦均請予從重量刑,以 示儆懲。被告戌○○雖與上列被告共同為上開犯行,惟到案 後坦認犯行,應認其確有悔意,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被告寅○○雖矢口否認犯行,惟請考量花蓮縣南區公共工程 長期受被告天○○圍標集團控制,廠商為圖生存且為免遭報 復,始與被告天○○圍標集團配合圍標工程,其情可憫,請 予從輕量刑。 三、另被告天○○、B○○、壬○○慣以暴力脅迫之手段,對付 不配合之廠商,對被害人及渠等家人之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而致渠等惶惶不可終日,而本案各涉案廠商復均以證人身分 出面指證被告天○○、B○○、壬○○等之圍標犯行,更難 保被告天○○、B○○、壬○○對相關證人施以報復手段, 況被告天○○為圖脫罪,於偵查中之羈押禁見期間,仍欲藉 由傳遞紙條之方式,勾串其左右手即共同被告B○○,有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卡、獎懲報告表 、調查筆錄、自白書、被告天○○書寫紙條等在卷可稽,應 有事實足認其等獲釋後具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強烈意圖及高 度可能,故現階段被告天○○、B○○、壬○○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仍存,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為免日後於審理時橫生枝節,並確保審判程序能順遂進行 ,建請貴院再行羈押被告天○○、B○○、壬○○並禁止接 見通信,縱改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酌請依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之2第2 款之規定,附命被告天○○、B○○、 壬○○不得對相關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特予敘明。 四、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天○○、戌○○、B○○、壬○○、午○ ○、C○○、辛○○、亥○○(天○○之子)、E○○、F○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所稱之犯罪組織,係 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 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 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 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 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 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 具有長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 ;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 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 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 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 組織論之,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98 年度臺 上字第166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渠等雖涉有上開犯 行,而具備脅迫性、暴力性之要件,然就集團性而言,即查 無如名冊、幫規教條、標誌、服飾等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 組織內部之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之層級代號,是縱使 其等曾為上開暴力脅迫行為,應難認其等屬於具有內部管理 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之犯罪組織。 綜上,上列被告等應僅屬共犯結構體系,非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所稱之「犯罪組織」,自難遽令其等擔負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罪責。惟此與前揭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 此敘明。 五、另移送意旨認被告戌○○、亥○○(天○○之子)、午○○、 E○○、F○○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之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意旨無非係以告訴人申○○、未○○ 之指訴及其受傷之部位為據。惟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 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 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 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 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 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上 字第6857號判決可參。經查,本件被告等並無宿怨,僅因酒 後發生糾紛,應無致告訴人申○○、未○○於死之動機;況 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 ○共夥同十餘人在現場參與本件犯行,倘確有殺害告訴人申 ○○、未○○之意,告訴人申○○、未○○應難逃一死,是 被告戌○○、亥○○(天○○之子)、午○○、E○○、F○ ○應僅係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而為本件犯行,移送意旨 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卯 ○ ○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54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行為人│工程名稱│犯罪時間、地點、事實 │ │號│ │ │ │ ├─┼───┼────┼───────────────────┤ │1 │戌○○│松浦阿眉│於99年7月27日,在花蓮縣○○鎮○○街0號│ │ │B○○│溪清疏工│之花蓮縣玉里鎮立圖書館停車場開小標後,│ │ │壬○○│程。 │由癸○○提出10餘萬元之回扣金,以義盛土│ │ │C○○│ │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俞│ │ │ │ │玉華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巳○○ │ │ │ │ │、益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2 │B○○│編號鄉道│於99年8月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 │ │C○○│及市區道│小標後,由地○○提出5萬元之回扣金,以 │ │ │ │路重要路│洄瀾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 │ │ │段養護工│安排辰○○經營之章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程(開口 │(地○○、洄瀾土木包工業、辰○○、章昌 │ │ │ │契約) │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3 │辛○○│玉里鎮觀│於99年8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花蓮縣玉│ │ │戌○○│音里觀音│里鎮公所前,由辛○○、壬○○、戌○○及│ │ │壬○○│部落(21-│多名不詳成員攔阻廠商進入投標,辛○○質│ │ │ │27鄰)基 │問持標單之乙○○:「你是那一家的?」,│ │ │ │礎環境改│並隨即搶下乙○○手中投標單查看,意圖使│ │ │ │善工程。│乙○○不為投標,嗣經乙○○搶回標單,始│ │ │ │ │順利投標而未得逞。 │ ├─┼───┼────┼───────────────────┤ │4 │天○○│99山里野│於99年10月26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辛○○│溪清疏二│開小標後,由玄○○提出不詳數額之回扣金│ │ │C○○│期工程。│,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 │ │ │ │團並安排巳○○經營之益化土木包工業陪標│ │ │ │ │。(玄○○、順達土木包工業、巳○○、益 │ │ │ │ │化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5 │辛○○│安通地區│於99年10月2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 │ │C○○│農業灌溉│開小標後,由宇○○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 │ │ │設備管線│以永發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 │ │ │工程。 │並安排A○○經營之正一水電行、戊○○經│ │ │ │ │營之昇順土木包工業陪標。(宇○○、永發 │ │ │ │ │土木包工業、A○○、正一水電行、戊○○│ │ │ │ │、昇順土木包工業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6 │天○○│100年度 │於100年3月28日晚間某時,戌○○、午○○│ │ │戌○○│災害搶險│至巳○○位於玉里鎮城東八街25號住處,通│ │ │壬○○│與搶修工│知巳○○應於翌日下午4時許,至花蓮縣0 0 0 000000000 00鎮○○路0段000號之招待所,與其他有意│ │ │C○○│區)、(第│投標廠商聚集「開小標」,巳○○不予理會│ │ │ │二區)。 │。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10分許,丙○○(代│ │ │ │ │表國曜營造有限公司)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 │ │ │ │大門前,遭C○○攔阻警告稱:「不要投標│ │ │ │ │,要讓他流標!」,惟丙○○已投遞標單,│ │ │ │ │C○○要求丙○○取回標單,丙○○未予理│ │ │ │ │會。適巳○○前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投標,│ │ │ │ │戌○○、壬○○均在公所內,由午○○以抓│ │ │ │ │手臂方式企圖阻止巳○○投遞標單,巳○○│ │ │ │ │不予理會而投標。本標案因天○○圍標集團│ │ │ │ │成員阻攔業者進入投標,致投標廠商未達3 │ │ │ │ │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 │ │ │於同日晚間某時,因巳○○未配合本次工程│ │ │ │ │圍標,天○○即命戌○○、午○○、C○○│ │ │ │ │等集團成員,至巳○○姪子宙○○位於花蓮│ │ │ │ │縣○○鎮○○路00號住處,要求宙○○至花│ │ │ │ │蓮縣○○鎮○○路0段000號「招待所」內,│ │ │ │ │在「招待所」內,天○○即要宙○○將行動│ │ │ │ │電話關機,並要宙○○轉告恐嚇言詞:「叫│ │ │ │ │你伯父母(巳○○夫婦)出門要小心!我們要│ │ │ │ │1隻手及1條腿來賠」、「你哥哥(曾華堅)也│ │ │ │ │要小心,我也會處理!」等語,致巳○○心│ │ │ │ │生畏懼。 │ │ │ │ │復於同年月31日凌晨2時許,因亥○○(非陳│ │ │ │ │國政之子)前於同年月29日,阻止戌○○等 │ │ │ │ │集團成員帶走宙○○,引發天○○之不滿,│ │ │ │ │遂以飲酒為由邀約亥○○前往「招待所」,│ │ │ │ │天○○即拿出疑似手槍之物品1把,將槍口 │ │ │ │ │抵住亥○○頭部,向亥○○恫稱:你很行嗎│ │ │ │ │?有我行嗎?等語,並朝陳後宏頭部上方扣│ │ │ │ │板機擊發子彈1發,致亥○○心生畏懼。 │ ├─┼───┼────┼───────────────────┤ │7 │戌○○│呂範溪野│於100年5月27日、28日間,由玄○○提出30│ │ │壬○○│溪清疏二│至4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在花│ │ │B○○│期工程。│蓮縣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 │ │C○○│ │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 │ │ │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惟順達土木包工業因資│ │ │ │ │格不符而遭廢標。 │ │ │ │ │嗣於同年6月14日左列工程重新招標時,因 │ │ │ │ │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壬○○等集團成員│ │ │ │ │即聚集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阻投標│ │ │ │ │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 │ │ │ │ │標。 │ │ │ │ │後於同年月21日再次開標,仍於天○○圍標│ │ │ │ │集團控制之下,由玄○○以展信營造有限公│ │ │ │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 │ │ │ │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玄○○、順 │ │ │ │ │達土木包工業、展信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8 │戌○○│樂合野溪│於100年5月31日前某日,由玄○○提出20萬│ │ │壬○○│清疏二期│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31日,即在花蓮縣│ │ │B○○│工程。 │玉里鎮公所,以順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 │ │C○○│ │列工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 │ │ │ │有限公司陪標。(玄○○、順達土木包工業 │ │ │ │ │、戊○○、承建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 │ │ │ │處分) │ ├─┼───┼────┼───────────────────┤ │9 │戌○○│樂合段產│於100年5月31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開小│ │ │壬○○│業道路、│標後,由巳○○提出10萬元之回扣金,以益│ │ │B○○│松浦里2 │化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 │ │C○○│鄰農路、│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樂合里產│巳○○、益化土木包工業、戊○○、承建營│ │ │ │業道路路│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面改善工│ │ │ │ │程。 │ │ ├─┼───┼────┼───────────────────┤ │10│戌○○│哈拉灣部│於100年6月8日,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旁停 │ │ │壬○○│落基礎環│車場開小標後,由G○○提出不詳數額之回│ │ │B○○│境改善工│扣金,以承太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 │ │C○○│程。 │程,集團並安排戊○○經營之承建營造有限│ │ │ │ │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標│ │ │ │ │。(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戊○○、 │ │ │ │ │承建營造有限公司、黃○○、惟捷營造有限│ │ │ │ │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1│戌○○│100立山 │於100年6月14日,在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後方│ │ │壬○○│村1-10鄰│停車場開小標後,由寅○○提出100萬元之 │ │ │B○○│(立山部 │回扣金,以順基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 │ │C○○│落)簡易 │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營之承太營造有│ │ │ │自來水改│限公司、黃○○經營之惟捷營造有限公司陪│ │ │ │善工程。│標。(G○○、承太營造有限公司、黃○○ │ │ │ │ │、惟捷營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2│天○○│花蓮縣玉│於100年6月28日前某日,天○○至黃○○位│ │ │戌○○│里鎮五權│於花蓮縣玉里鎮酸柑之預拌混凝土廠,由黃│ │ │C○○│街,建國│冠欽提出200萬元之回扣金後,於同年月28 │ │ │ │一、二、│日之第1次開標日,因有其餘廠商郵寄投標 │ │ │ │三、四街│,集團成員即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前,以攔│ │ │ │道路新闢│阻投標之方式,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 │ │ │ │工程。 │造成流標。 │ │ │ │ │嗣於同年7月12日第2次開標日,即在天○○│ │ │ │ │圍標集團控制下,由黃○○以興玉輝營造股│ │ │ │ │份有限公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黃○○、 │ │ │ │ │興玉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 │) │ ├─┼───┼────┼───────────────────┤ │13│天○○│100山里 │庚○○於100年7月5日,以騰金土木包工業 │ │ │C○○│野溪清疏│名義搶標左列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包之工程│ │ │ │三期工程│,引發天○○之不滿,遂於同年月6日,命 │ │ │ │。 │壬○○要求丁○○轉告庚○○放棄所得標之│ │ │ │ │工程,惟庚○○不從。嗣天○○與丁○○在│ │ │ │ │上開「招待所」見面,告知丁○○倘庚○○│ │ │ │ │不從,就要揍庚○○、打斷庚○○腳骨,企│ │ │ │ │圖以此強暴、脅迫方式,使庚○○放棄左列│ │ │ │ │標案,惟丁○○向天○○表示不願再介入此│ │ │ │ │事,而引起天○○之不滿,天○○遂於同年│ │ │ │ │8月3日上午7時30分許,教唆C○○率領多 │ │ │ │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至花蓮縣000 0 0 0 0鎮○○路00號丁○○住處前,分持鐵條、木│ │ │ │ │棍等器械,毆打丁○○之司機子○○,致林│ │ │ │ │芳誠受有左側遠端鎖骨、肱骨、右手第二指│ │ │ │ │骨折、頭部撕裂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四肢多│ │ │ │ │處挫傷及雙肘撕裂傷、雙肩及背部多處挫傷│ │ │ │ │合併皮下血腫之傷害。 │ ├─┼───┼────┼───────────────────┤ │14│戌○○│卓清村清│於100年7月19日,由戊○○指示會計己○○│ │ │壬○○│水部落農│在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附近開小標後,由呂理│ │ │B○○│路改善工│忠提出62萬元之回扣金,以承建營造有限公│ │ │C○○│程。 │司名義得標左列工程,集團並安排G○○經│ │ │ │ │營之長富營造有限公司陪標。(戊○○、呂 │ │ │ │ │鳳岐、承建營造有限公司、G○○、長富營│ │ │ │ │造有限公司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 ├─┼───┼────┼───────────────────┤ │15│戌○○│春日里5 │巳○○於100年8月2日上午某時,前往花蓮 │ │ │壬○○│、18鄰農│縣玉里鎮公所,欲投標左列工程時,見陳國│ │ │B○○│路改善工│政圍標集團成員在公所前攔阻投標,因而放│ │ │C○○│程。 │棄投標,本標案即於天○○圍標集團控制下│ │ │ │ │,致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成功造成流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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