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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楊哲銘 被   告 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效飛 被   告 馬年登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 號;起訴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5925號、100年度偵字第263號、 第3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馬年登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原告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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