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楊哲銘
被 告 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效飛
被 告 馬年登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
號;
起訴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5925號、100年度偵字第263號、
第3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馬年登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原告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