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易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聰達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3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聰達為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 盈興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101年 10月間向花蓮縣 政府承攬「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進流壓力管線系統改善 工程」,其負責監督該工地之工程進度及工地安全設施,為 從事業務之人。達盈興公司於102年 4月1日,在花蓮縣○○ 鄉○○路○段 ○○號前之路段進行上開工程時,以紐澤西護欄 封閉該路段北上道路(即花蓮縣吉安鄉往花蓮市方向),僅 開放南下道路(即花蓮縣花蓮市往吉安鄉方向)雙向通行, 詎被告羅聰達原應注意用路人行經該路段時,因該處呈現喇 叭口之形狀而道路縮減,若無足夠之指示、警示設施,恐發 生撞及紐澤西護欄之事故,且依其智識及能力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卻疏於設置警示燈、車輛改道指示牌或其他安全措 施,適告訴人莊曜丞於同日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救護車 沿上開道路北上車道行駛,並搭載告訴人即護士黃靜怡運送 病患欲前往花蓮門諾醫院,嗣於同日19時48分許,因無從判 斷應往何車道行駛,而撞及紐澤西護欄,再撞上對向由黃國 強駕駛之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莊曜丞受有 頭部挫傷合併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告訴人黃靜怡受有右肩、 右側頭部及右膝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莊曜丞、黃靜怡提 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莊曜丞、黃靜怡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 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 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莊曜丞、黃 靜怡同意撤回本案之刑事告訴,有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 4、178 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又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 等規定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 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