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李淑玲
訴訟
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陳正欽
張秀真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淑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