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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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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陳正欽       張秀真       世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淑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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