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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靜怡       莊曜丞 被   告 羅聰達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 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見 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聰達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 102年 度交易字第8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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