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靜怡
莊曜丞
被 告 羅聰達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羅聰達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 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見
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聰達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 102年
度交易字第86號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抄附
繕本)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