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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芷蓉 被   告 吳俊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中山門市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被   告 乙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00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關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俊明被訴妨害秘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100年 度易字第 5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 原告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3日進行準 備程序時,陳明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從而,原告既已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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