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芷蓉
被 告 吳俊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中山門市
法定
代理人 鄭智衡
被 告 乙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00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關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俊明被訴妨害秘密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100年
度易字第 500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
原告之訴本應
予以駁回。惟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3日進行
準
備程序時,陳明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從而,原告既已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