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霈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瑩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
律師
被 告 楊達尊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02年度易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
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
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
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98 號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本院
102年度易第160號業務侵占案件,雖已於民國102年7月31日
判決,然依前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
猶未消滅,
仍得
予以裁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楊達尊被訴因刑事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廖曉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