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阿菊
被 告 蔡文星
穎瑞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蔡文星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審判
期日到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