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阿菊 被   告 蔡文星       穎瑞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蔡文星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審判期日到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