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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3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献庚       陳秀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張正松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親 被   告 長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真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達辰企業工程行 代 表 人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茂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佩蓉 被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長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献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48號、102年度偵字第130號、102年度偵字第131號) ,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献庚等十二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 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本案 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 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 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 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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