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西布發拉斯
林國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向上之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王孝仁
滿達貨運行即游昀蓁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孝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西布發拉
斯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