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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花簡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銘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被   告 李宏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花簡字第4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 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宏立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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