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戴恭文
戴維余
戴潔如
戴恆凱
謝菊妹
戴欽明
林秋香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政豪
律師
被 告 黃金得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國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